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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走基层)20米高空的“点灯人”******

  中新网广州1月18日电 题:20米高空的“点灯人”

  作者 欧阳文强 刘欣彤 郭军

  “灯亮啦!灯具亮度正常!”1月17日20时30分,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供电段电力线路工工长胡永机喊道。这是该段电力线路工们利用白天灯桥停电时段,对广州南动车所站场4座灯桥、250盏灯具,以及开关箱、线缆和支撑装置等部位进行专项维护,夜间到现场对灯具照明情况进行确认。

广州供电段电力线路工工长胡永机与同事吴伟志正在对灯具进行专项维护作业 欧阳文强  摄广州供电段电力线路工工长胡永机与同事吴伟志正在对灯具进行专项维护作业 欧阳文强  摄

  在20米的高空上,行走在长100余米、宽不足1.5米的镂空钢筋灯桥,并在上面进行巡视和维护灯具,是常人难以完成的工作。在这座空中连廊上,起风时,桥面会轻微地晃动,每一步都比在地面上走得要艰难,加之近期春运期间天气较为湿冷,灯桥上的风吹到脸上仿佛刀刮一般刺痛。每当走动时,灯桥晃动就更为明显,但是身经百战的电力工长李志贤和技术能手吴伟志在上面却如履平地。

  “第一次站在灯桥时,我其实挺害怕的,脚迟迟不敢迈出第一步。李工长鼓励我别往下看。当时我看他在前面如同走在平地上,才鼓起勇气,敢慢慢迈出一小步。现在次数多了,也就不怕了。”吴伟志腼腆地说道。

吴伟志正爬上20米高的灯桥 欧阳文强  摄吴伟志正爬上20米高的灯桥 欧阳文强  摄

  在走到指定位置后,工长胡永机便熟练地打好安全带,从袋子中掏出工具开始检查,“广州南动车所站场这里4个灯桥,上面的每一盏灯我们都要认真检查,确保安全。”检查完一处,他就拉开工具包的拉链,小心翼翼地将扳手装进去。因为灯桥的走廊由一根根钢筋组成,完全是镂空的,因此绝不能掉落任何物品。工作时必须全神贯注,丝毫马虎不得。

  灯桥是站场作业人员夜间的“眼睛”,如果灯不亮,作业人员就无法看清站场,检修、调车等作业将难以进行,列车就难以准时安全出行。

  “拆除或安装一盏灯要不停地旋拧螺丝上百次。这座灯桥除了维修坏了的灯之外,我们还要对其他能正常照明的灯进行检查,这样下来,其实工作量也不小,对体力也是一种考验。”陈桂平边拧螺丝边说道。在彻骨寒风下检查了3个多小时,胡永机和陈桂平才完成了整座灯桥的检修,脱下手套擦了擦额头上的汗,才发现手都冻红了。稍微暖了一下手后,两人又赶紧戴上手套,爬下20米高的灯桥,往下一座灯桥走去。

广州南动车所站场灯桥 欧阳文强  摄广州南动车所站场灯桥 欧阳文强  摄

  陈桂平说:“今年是我参加工作的第7个春运,这些灯桥的检修,虽然再平常不过,但绝不能放松警惕。”

  春运期间,他们要定期登上20米高、100多米长的灯桥开展全面排查,确保灯具保持常亮。这些“两柱一跨”的钢结构式灯桥,主要为广州南动车所、江村站场等高、普铁枢纽地区列车存放的大型站场提供有效照明。

  “这些地方通常比较偏远,少了城市的繁华喧嚣,却多了列车安全驶过的轰鸣声,守护好电力设备安全,就是为列车平安出行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支撑。”李志贤在巡视灯桥时说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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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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